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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4月购买一套商业用房。该房屋在出卖前已出租,出租合同期限到2011年8月为止。但在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准备交房的时候该房屋的承租人又以优先购买权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也不支付房租。该房屋承租人要求以产权过户登记之后的土地证上的评估价格(比实际略低)向房主购买该房屋。请问,如果该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持我跟原房主的买卖关系?如果买卖关系成立我是不是可以向法院要求该承租人向我支付房租(租赁合同是原房主跟现在的承租人签定的),或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注规定在租赁期间房主有权出售该房屋,是不是视为出租方已经提前通知承租方?

合同纠纷 2018-08-31 2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 出售房屋手术和材料:
    1、契税,买方交纳。成交价的
    1.5%;
    2、土地出让金,买方交纳,成本价房:房产证建筑面积乘以1560再乘以1%。
    3、印花税,买卖双方分别交纳,成交价的千分之
    0.5。
    4、原产权为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上市出售时应补成成本价后方可上市,补交金额为房产证建筑面积乘以6%。
    5、办理过户需要带《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卖方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意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及房屋登记表复印件,买卖双方的个人名章,无章可不提供。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到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物中心,就是房管局。
    夫妻一方,或者其他共有权人(比如同居产生的共有),因为“共有房产”被出售,权力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 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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