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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被骗了1000张,是因为网络向我要求,有回收的方法吗?

损害赔偿 2020-04-17 11: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现在的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迅猛发展,许多不法分子通过这些新媒体实施诈骗,不少人因为网络交友而被骗财骗色,财色双失。通过网络交友被骗财骗色应该怎么办?网络交友多风险,请谨慎对待。通过网络交友应该注意:   
    1、女方对男方的身份、单位要仔细核对,特别牵涉到借钱和大额现金投资等事项,要多个心眼问清楚。不要轻信盲从,避免与陌生人在密闭场所单独见面。   
    2、避免因醉酒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区分情况采取应对措施进行自救,不应一味顺从。   
    4、网络交友要擦亮双眼,交往过程中如果涉及钱财等贵重物品一定要慎重,留个心眼。一旦遭到被骗财骗色等不法侵害时,一定不要忍气吞声,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惩处犯罪分子。案发后注意保留证据,尽量及时报案,以利于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如果发生强奸案件,那么被害人也更应当注意保留证据。   相关法律经验介绍——犯诈骗罪的处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1、网上刷单遭诈骗,建议到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举报诈骗行为或者拨打110及到当地派出所报警追回,对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一、我们在网络上面买东西的时候,有的商家打出的价格很便宜,同时图片来看质量也很不错,但是一旦到了你自己手里的时候往往不是那样的质量,那么这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可以直接退货。

    二、退货的时候很多网络的商家会提出很多的无理要求,大家可以先和商家进行协商,如果商家不给你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那么可以直接和商家的平台管理者进行反映。

    三、根据现在的规定,网店一类的平台管理者应该在三天内做出解决的发案,如果我们在解决期间遇到了故意拖延和故意为难消费者的情况,那么可以直接给消协打电话进行举报。

    四、我们在和消协沟通的时候,可以把网络购物时候商家提供的商品介绍和商品的图片提供给消协方面,这样消协会在很短的时间内给你做出答复,这样你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五、现在网络上有很多的诈骗行为,一些冒充网络商家的不法分子通过买卖交易诈骗钱财,特别是二维码扫描,特价促销链接,这类诈骗的犯罪分子手法很隐秘,一旦你受骗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
  • 关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因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个人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分别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上”。
    对于单位犯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和诈骗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分别适用量刑。该司法解释中确定的诈骗罪量刑数额标准,一直到2011年4月8日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所取代。
    (以下简称联合司法解释)在1997年刑法实施后至今,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迁,《刑法》又陆续进行了多次修订。同时各种新型的诈骗活动猖獗,特别是利用电信、互联网、银行卡等相结合的诈骗团伙案件增多,此类案件涉及受害人众多,受害人、犯罪分子和作案工具都可能存在跨省、跨境甚至跨越国界的现象,社会影响恶劣。
    为适应新的形势,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上述联合司法解释。
    联合司法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该联合司法解释还例举了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等5种依法“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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