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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血液病患者。我不能把我的积蓄放在家里,我的孩子不能结婚,我的孩子不能放在他的手里。我很困难。我可以做什么来做一个合理的安排?你能给出建议吗?律师有权调节吗?

离婚 2020-05-05 1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立遗嘱请律师避免遗嘱执行时的争议。
    实践中,关于遗嘱的最多争议就是遗嘱文书的真实性,而对真实性的争议,特别是在立遗嘱人生前留下很少笔迹样本和病历记录的情况下,是困扰当事人和司法的死结。
    遗嘱真实性的争议,一方面来自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和自愿性;另一方面来自遗嘱上的笔迹签名。而解决这二个问题的关键,必须对立遗嘱人的健康状况或字迹等进行鉴定。
    由于很多遗嘱是在秘密情况下所立的,事后有针对性收集证据进行鉴定的难度非常大,这样就容易形成一个逻辑上的怪圈,就是如何对一位已经死亡了的人进行与之有关的鉴定。
    如果立遗嘱人生前聘请律师见证,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逻辑怪圈和死结,就可以有效避免继承人之间发生争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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