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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在2009年11月16日晚,我和家人发生了一点争议,我到外面冷静下,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开门回家(大概晚上11点过)见到家里有派出所的和她娘家的人(我居住的这地方不属于这个派出所管),派出所的不分青红皂白的就用一些羞辱语言骂我,我说了我正义话语反而还受到派出所人员的威胁和恐吓,当时我就在报警,管辖这地方的110来了,他们不让进家(110的也只好在外等待,看到我被他们拉出去后,也只给我安慰),最后还在寒冷的夜里把我弄出家门,令人不可思意的他们把我拉出家后还打电话给我的领导(校长),第二天就闹得满城风雨:我喝酒闹事,抓到了派出所,是领导把我取出来的了、、、、、、现在回想起他们对我的侮辱,弄得我至今低头做人滋味,请求律师们帮帮我,我现在怎么办?

离婚 2018-09-01 02: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喝酒闹事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情节较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受到威胁,恐吓的,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处理。
      如果报警后公安机关不立案,也不处理,其行为是违法的,你们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投诉,要求办案单位说明理由。
  • 如果有人威胁恐吓他人安全,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涉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违法行为,但不涉嫌犯罪。  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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