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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到法院的告知书 上面是这样说的 我院已收到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案件材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 我不懂什么意思 希望能帮我下

刑事辩护 2018-09-01 02: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委托辩护可分三种情形: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对此,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或者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询问有关案件是否侦查终结、是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相关机关应当如实告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项的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聚众斗殴罪的刑罚规定:

    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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