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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现在还有疑问。2002年左右19到20岁左右的弟弟在沈阳误入传销。后知道是传销这个行业后去相关部门投诉过。得到的答案是只有解散。后其上线知道后要驱逐弟弟和几个一起投诉的人。当时他们已经投入了自己的全部积蓄已经身无分文。他们曾求其上线把我们踢出可以还我的钱。招拒。那我们没钱借我们点钱。招拒。当时他们都20左右年轻气盛。投诉到工商部门也没人管。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4个人商量好晚上去上线家。(上线家就是传销窝点。也是宿舍)敲了门上线开的门。抢了4万当时他们知道那天上线有传销盈利的那些钱。后上线报案时否认钱是传销盈利的钱是家人寄给她的钱。弟弟当时最小只分了自己在传销打进去的5000.这件事家人也是后来知道。曾打听过公安局的朋友。当时的电脑里确实没有弟弟的案件以为这件事事出有因没事了。弟弟在外企业打工在公司也有所作为。成为公司骨干4.5年过去了。期间也回来过几次。2006年弟弟想念年迈的奶奶。顺便换第2代身份证。他去当地派出所办理第2代身份证时民警说他是网逃。就这样被拘捕。。我知道他犯法了。但是不清楚他范得法是什么。他应该判多少?

消费者维权 2018-09-01 03: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传销属于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和公安机关控告投诉。对于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传销属于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和公安机关控告投诉。对于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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