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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地方结婚证明在西安可以离婚吗?

离婚 2020-04-04 0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因此,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
  • 依《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的规定,结婚证丢失后是可以补办的。
    建议您与对方协商离婚,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您与对方已经分居三年半,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一般情况下是不更改孩子的生活现状的,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需支付的抚养费是工资的20%到30%.
  • 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可以离婚。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的,根本没有离婚的说法,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但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同居关系指的就是我们常说的“非婚同居”,即男女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相称,只是共同生活在一起。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它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而同居的单身男女关系均为同居关系。
    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处理办法: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同意离婚的,应当判决离婚,反之,则判决不予离婚。
    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通常告知双方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的处理办法:如果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通常这种情况是靠当事人自行协议的办法予以解决。但是有例外,即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还是普通的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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