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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结婚证没有了,可以去当地民政局办理,如果有其他资料的话,可以办理吗

离婚 2020-04-23 1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结婚证。如果结婚证毁损或遗失,或一方因故强行收藏住结婚证,则需去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婚姻档案,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证明 。 如果是离婚,则双方可以协商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协商不成,则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结婚证办理所需资料有:
    1、双方身份证;
    2、双方户口本;
    3、3张红色背景2寸合影照片,到照相馆说照结婚照人家就知道。(也就是说你们不一定非要到民政局拍照不可)
    4、结婚证工本费9元。去之前最好把双方身份证、户口本都复印一份,到登记处再复印就可能是1块钱1张了。
    5. 必须双方本人到场,填完表签完字立等可取。
  •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双方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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