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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和未婚孩子商量,更改一下孩子的名字,你想怎么申请?

离婚 2020-04-11 09: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孩子出生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实践中多数随父姓,因为这时候夫妻关系正常,可以很好的协商,所以一般没有问题。 而离婚后,孩子的姓氏没有明确条文,户籍管理规定是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如何如何,没有细化离婚的问题。
    目前我见过的实例(仅限未成年人),如果只是改名不是改姓,那么不用对方同意也可以办。 如果是改姓,如果没有对方同意,大部分可能被判决改回来。而且容易引发抚养费纠纷。
    但是如果确实改姓对孩子有利(比如有的农村观念问题,孩子在当地生活最好用当地村的主姓),那么才会维持改名。 如果协议书有此条款,可以作为自愿的依据。 。

  • 1、《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也就是说自然人享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但首先需要提醒的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不得变更姓名。
    2、除此之外,其他公民变更姓名,如果已经成年即已满18周岁,必须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未满18周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只有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一般规定  有省市城市就在《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上就没有把非婚生子女的这项权利给予高度的重视和保护,使非婚生子女得不到象婚生子女一样应该得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事实上,只有在立法上消除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差异,才能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真正得到人们的认同和保护,同样也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我们这个社会和一些人们从根本上将这种压力和传统的观念改变过来,使非婚生子女不在被危害和歧视。
    该法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如何认定?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许多国家的亲属法中都设有认领和准正制度。
      ①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特别是生父确认其为自己子女的法律程序。有的国家规定生父生母均得为认领人。有的国家规定只需生父认领,与生母的关系以出生事实为根据;生父主动认领者,称为任意认领,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经诉讼程序责令其生父认领者,称为强制认领。
      ②准正。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法律地位的程序。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可因生父认领或生父、生母结婚而准正。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准正。

  • 1、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方或母方作为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那么按照遗嘱所指定的范围,由该非婚生子女继承属于其应当继承的份额。
    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方或母方作为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在其去世后,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对其遗产进行法定程序的继承。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如果尚在世)、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法定程序的分割原则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遗产的法定程序分割。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人之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给其遗产。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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