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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不会影响当事人吗?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申请避免正面接触吗?

仲裁 2020-04-16 15: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注意: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有两类劳动争议是一裁终局的,一是小额诉讼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具体有: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
    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
    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
    5、国家对相关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注意: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有两类劳动争议是一裁终局的,一是小额诉讼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具体有: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
      
    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
      
    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
      
    5、国家对相关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上诉案件一裁终局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对判决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诉讼。这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 劳动仲裁输了对一审影响不大,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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