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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丈夫结婚有三年多,有十五个月以上的女儿,我在家里带着女人,没有工作,他有外遇,现在离婚了,结婚前他没钱,我结婚后还债,我们该怎么算,而且他没有花给我们母亲和女儿,反而是付钱了

离婚 2020-04-29 09: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离婚时首先应分清楚哪些财产时婚前财产,哪些属于婚后财产! 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都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应进行分割。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经营所得,比如对方的挖机收入,属于共同财产,但在法院分割时一般不按照可能收入来计算应该有多少共同财产,还是要看对方银行存款到底有多少,你可以留意一下对方的银行卡号和开户行,到时可申请法院调取。
    房屋装修,如果是对方出资装修的,那么你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借款证据,如果不能补打借条的话,那么可以考虑谈话录音的方式取证!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朱红宇律师擅长办理离婚案件,如需帮助欢迎进一步联系。
  •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只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为了解决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对夫妻共有财产的经营、管理而产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关键是看借钱的用途以及借钱是否被配偶所知悉,若是的话,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若否,则为个人债务。
  • 《婚姻法》对离婚时财产分配原则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 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对有过错一方导致离婚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上海市的法院很少会判决在离婚中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除非是因为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导致离婚,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会在财产分割的时候照顾无过错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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