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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伙人向我们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他的其他经营活动,我们公司不向他收利息。 请问,过期后,我向他收取多少违约金比较合适?

合同纠纷 2020-04-27 09: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国,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
  • 违约金能否计算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执行依据未确定给付利息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未履行债权的本金。
    (2)执行依据确定债务利息计算至某一具体日期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息基数为未履行债权本金、逾期利息之和。
    (3)执行依据确定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迟延履行利息的计息基数为未履行债权本金、逾期利息之和。本案中B公司应付A公司的滞纳金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既然滞纳金不存在逾期履行情况,那么也就没有逾期利息,不应当再执行B公司的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债务利息。
  • 民间借贷逾期还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但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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