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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车一年前一直没有用过。 我交了半年的租借电话,已经过了3月。 出租人说我们没有书面终止合同,要求支付三个月的租金。 我可以拒绝支付租金吗?

合同纠纷 2020-04-16 07: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中没有就违约金进行约定,那么违约金就是违约方造成损失的数额。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你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了。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 《物权法》颁布后对小区的绿地、道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权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但对于停车位的权属进行了区分,一部分是占用了小区公共面积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一部分是规划到地下的地下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基本上等同于说是属于开发商。
    综上,你所说的物业出租的地面停车位和绿化面积均为业主共有,物业擅自出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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