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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商量一下,公司法人和股东转让给别人后,公司名也变了,转让后的经营状况和逃税行为的转让人没有必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公司企业 2020-04-25 0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 一、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应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二、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或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   
    (四)历史悠久、驰名老字号;   
    (五)外商投资企业。   
    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或其地区的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但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外国文字、阿拉伯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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