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深圳市办理的失业保险,现在还在东莞市工作。 能给我深圳市的失业保险费吗?

保险纠纷 2020-05-02 13: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失业人员可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将更长。  根据条例“一审”稿:“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规定为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未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5年的、满5年不足10年的规定更短的领取期限。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规定,使失业人员可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更长,更有利于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因此,《条例(修改建议稿)》第八条规定:“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不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5年的、满5年不足10年的规定更短的领取期限。
  • 劳动者符合办理失业金的,那么只需提供最后一个单位的离职证明;其次,社保缴纳累计证明,即社保手册上的缴费记录。即可到劳动就业保障局申请失业金。  《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1、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社保就是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东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