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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的停车场可以出售或租赁吗?每个小区有没有地面公共停车场

综合法律 2020-04-20 11: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如果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否应向业主收停车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
  • 《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此款条文的理解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此条款体现出立法者以保护业主权益优先的立法取向。
    另一方面,此条款对开发商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意味着只要小区业主不明示放弃,开发商就无权将其卖给外来者,即使已经出售,也不能对抗小区业主的“首先需要权”。   《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此条款一方面把车位、车库归属的约定权交到当事人手中,另一方面,列举了车位、车库归属的的三种取得方式,即:出售、附赠和出租。也就是说,该条款的规定承认了开发商的选择地位,由于车位、车库是开发商所建,从而优先享有车位、车库的保留选择权。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此,《物权法》实际上是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直接归属业主共有。
    需要明确的是,本条款提出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指地面停车场,其占用的土地本来就属于业主共有财产范围。因此,开发商没有理由主张地面停车场的所有权。
  • 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现解答如下:
    1、《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3、判断露天停车位归属需要您提供相关信息才能判断,如果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无权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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