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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村小队长,年前联通公司与村委的几个领导签了在山顶修建机房的协议书,联通在施工的时候,村民们知道了情况后不让联通的施工,村民们以山上有危石为理由,如果施工不慎会导至下面村民的安全,并把这个情况联名(90%的村民不同意修建机房的按有手印的不同意修建书)报到镇政府,镇政府长时间没有给答复(只是口头说请专家的查看,但一直没有动静),后联通的又开始悄悄施工,村民们听见山上有动静,就去找我父亲,于是我交亲就带着十几个村民上山,由于言语间冲突,村民们就把施工了一定程度的机房给砸了。后村委的几个领导串通联通的把我父亲告了,定为刑事案件,我父被扣留,通知书上是1个月,1个星期后我们取保候审,到现在已经过了三个月了,公安局4.2号打电话通知我父亲去签犯罪嫌疑人权力告之书,然后又重录一次口供。我父非常担心,不知道这个案子会被送交法院,他会不会被批捕,毕竞已经快60岁的人了。当时咂机房那么多人,现在人家只把他列为被告,其它的到成了证人,好像不太合理。重录口供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这个案子会不会又旧事重提?

刑事辩护 2018-09-01 10: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盗窃团伙全部取保候审后,应当根据盗窃数额及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定罪量刑,判处实行就会坐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会批准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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