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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四年六月,,张某与石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来石某找来一帮人想报复张某。当时张某不在家,他们就在张家门口骂了一阵走了,张某回来后很是生气,说石某欺人太甚,所以他就找来他的朋友刘某想为自己争回面子。当时刘某带来了十几个人还有两把猎 *** ,来到张某家,张某对刘某说:你们不能打架,围着庄转一圈就走,说完,刘某带着人刚出去,石某也出来了,他们就对骂起来,骂着骂着石某就拿着随身携带的 *** 朝着这伙人开了一 *** 。这伙人见石某开 *** ,他们也拿着 *** 朝石某打去,石某跑了,石某的弟弟,也拿着 *** 朝着这伙人打去,结果石某的弟弟被这伙人打死,石某也受了轻伤,打架的过程,张某没有参与张某也没有让刘某打架,是因为石某先开 *** 打人,才引起后果的发生,不良的后果也是张某没有预料到的,这也不是他想要的结果,张某因害怕逃跑。就在2010年六月份被逮捕,石某已经原谅了张某,不在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还望法官从轻处理张某。现在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的罪名起诉张某,我觉得不符合,望各位律师帮我分析。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9-01 1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打架,朋友 可参考以下条文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因此,如果双方有辱骂并打架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什么是故意杀人罪,如何判断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呢?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一)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二)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三)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犯罪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罪既遂标准是人已经死亡,如果人当时没有死亡,但是确定以后会死亡的情况,则要等到出现危害结果时才能确定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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