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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父母没有户口吗?。 孩子没有户口,所以不能去学校。

离婚 2020-04-19 09: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尽快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户口是公民生活、公共服务、政府行政、国家司法等诸多领域不可或缺的运作基础;是国家确认并依法保护被登记者合法权益的标志,提供的法定证明和信息服务,是公民正常活动与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
    户口是与社区、住户、人口相关的市镇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备基础,其对身份、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等的认定和对管辖权划分的支撑,是所有国家各项司法活动的必备基础。
    户口以普遍登记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以人身辨认、核实查证、时空管控、促进邻里关系、组织居民自治自卫等多种方式有力支撑各项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 是符合规定的:
      
    1、当事人的子女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而生育的;
      
    2、应该根据本法第41条的规定,向新生儿户口申报地的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才能享受到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具体的征收标准,可以事先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新生婴儿在30日内向婴儿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身份证明
    (3)《居民户口簿》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2、对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婴儿,办理入户,可凭
    (1)本人申请(说明理由);
    (2)乡(镇)、街道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4)责任区民警的调查核实报告;
    (5)父母身份证明;
    (6)居民户口簿;办理程序:
    (1)持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分局签发《准予入户证明》;
    (2)持《准予入户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户口登记部门每月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儿户口登记情况。
    3、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后可在父母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所需材料:
    (1)国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
    (2)父母及子女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身份证明;
    (5)居民户口簿。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 一,学生户口迁回原籍无论什么时候都是可以的,但是户口所在地的迁移是不影响户口性质的(非农即使迁回农村挂靠也还是非农),如果村里不同意当事人户口进行挂靠(非农)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或者请求当地媒体的帮助;  二,如果当事人想户口非转农,需要当地有相关的政策,并且符合这个政策才能转;以下是浙江某地的特定时期大中专毕业生非转农政策,供参考:  关于永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  “非转农”办理指南  
    一、适用对象  准予“非转农”回原户籍所在地农村落户的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自愿申请;  
    (二)1995年以后毕业且在2003年年底前入学(2004年及以后入学的须提供就读大中专院校入学户口必须随迁证明)的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三)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  
    (四)现生活在我市且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  
    (五)迁入地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同意接收。  
    二、办理程序  办理户口“非转农”,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协助。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迁入地所在派出所提出户口“非转农”申请登记,领取办理指南;  
    (二)到迁入地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的到迁入地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开具同意接收证明;  
    (三)到住建、民政、人力社保、计生等部门及镇(街道、区)开具相关情况证明;  
    (四)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所在派出所;  
    (五)派出所负责调查核实,并经所在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市公安局;  
    (六)市公安局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永康日报上分批公示7日无异议后审批办理。  
    三、申请办理时效  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毕业生申请办理的时效为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申请“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4、本人户口从原籍迁出时户口性质相关凭证。  
    5、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6、人力社保、计生、住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如需分户的,分家协议书(有房屋才可以分户)、村同意分户证明。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不予办理对象:  
    1、不符合适用对象所列条件的;  
    2、已享受城镇居民住房优惠政策的;  
    3、毕业后曾应征入伍,退伍后已由政府部门岗位安置(含货币安置)的;  
    4、严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其所在村“撤村建居”的,或整体“农转非”的,可直接申请成为原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  
    (三)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毕业生,经村两委和村经济合作社同意的,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可转为农业户口;原所在村“撤村建居”,或整体“农转非”的,经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可成为原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  
    (四)现生活在我市,但毕业后已在我市外落户或尚未落户,且在本文件出台前未迁入我市的,须将户口迁入我市且将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  
    (五)本文件出台后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户口的,应办理不再迁回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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