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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委托授权书需要在公证处生效吗?

房产纠纷 2020-04-26 12: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证手续,必须是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共同持身份证件到公证处,现场签署委托书办理公证手续,如果委托人没有身份证件,不可能可以办理委托手续的,如果委托人持他人身份证件冒充前往公证处,而确实是两人十分相像,公证处人员确实无法分辨,那么公证员也会以身份证件上的人名为准,而不会以委托人“李某”的名字为准,难道两人不但相貌一样,名字也一样。
    受托人“张某”与“李某”有生意往来,虽是“普通朋友”,但至少名字不会弄错,因此,你所述的情况基本不会发生。真实的情况是怎样的,当事人“张某”、“李某”最清楚,如果两者恶意串通,则两者均需承担责任,公证处存在故意或者疏忽过错也同样会被处罚,甚至作为被告。
    以上意见供参考。
  •   正常情况下,授权委托书不一定要经过公证,只要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后就具备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 公证不是授权书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不需要公证也具有效力,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比如某些房地产交易的代理委托,有些部门规定了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就完全没必要公证。
    公证只是加强委托书的证明效力。
  •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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