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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公司安排休息,没有年假算欠班?病假也需要算欠班需要还班,用我们的加班去抵病假时间,这是合法的吗?工作日公司安排休息,没有年假算欠班?用我们的加班去抵病假时间,这是合法的吗?

合同纠纷 2020-04-10 02: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合法。 我国《劳动法》也对劳动和休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当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既可以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前置)。
  • 公司不安排休假,应当支付工资报酬。既不安排休假又不支付工资报酬的,向劳动监察投诉。但职工辞职当年应享有的年休假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的不予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在工作日加点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不过在工作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使用补休的方式来替代加班费,但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不允许使用补休的方式来替代加班费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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