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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名字是女儿和女婿,签合同是女儿父亲签的,合同没到期,女儿以卖店面为由,急需用钱,要求我们疼空门面出去。之前签是签5年,还有两年零四个月到期。女儿以父亲没有她的委托书为由,不认可父亲签的合同。店面名字是女儿和女婿,签合同是女儿父亲签的,合同没到期,女儿以父亲没有她的委托书为由

离婚 2020-04-10 06: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代理权限到期实施的无权代理所造成的损失解决方案:可协商可诉讼
    1、因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发生纠纷的,被代理人、相对人及代理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2、若因各方分歧大、金额大、情况复杂的因素,导致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理清赔偿事宜。
    通常因委托代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户籍所在地外,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 委托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
    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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