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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申请办理收留办理手续。就是说看见小伙儿看不惯。小伙儿,给老头买房,票据都会。

票据纠纷 2020-04-19 06: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购房贷款要办理哪些手续?
    1、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此时需要注意审查开发商是不是具有“五证”:《国有土地的使用证》、《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的销售(预售)许可证》。
    2、缴付首付款,注意保存首付款的收据。
    3、到银行填写《个人房屋贷款的申请表》。
    开发商一般都会与一家或几家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因此到与开发商有协议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协议,这样手续会方便些。
    带齐首付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本市户口簿(非本市户口提供一年以上暂住证明)、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填写《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
    4、银行审查按揭贷款申请。
    银行的信贷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逐级审批,如果认为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会通知申请人签订《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0年。
    5、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用以证明此房产上有银行的抵押权。
    到公证部门办理产权抵押公证。到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
    6、开立账户。
    选用委托扣除款方式还款的客户需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贷款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存折账户或储蓄卡、信用卡账户。
    同时,售房人要在贷款行开立售房结算账户或存款专户。
    7、支用贷款。
    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8、按约还款。
    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否则银行可以依法收回房屋。
    9、偿还完毕贷款。贷款本息结清后,注销抵押登记,购房者就成为房屋的真正人了。
  • 收养登记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首先是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然后收养登记机关审查,最后审查要是通过了就可以登记了。
  • 收养子女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二)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三)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四)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 收养小孩需要办什么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我国实行限制送养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下列三种儿童可以被他人收养:  一是丧失父母的不满14周岁的孤儿。何谓孤儿,词典上有两种解释。一谓死了父亲的儿童,如孤儿寡母一词。二谓父母双亡的儿童。为了避免歧义,收养法写明孤儿指丧失父母的儿童。孤儿失去了父母,可以被他人收养,以重新得到父母的温暖。  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弃婴指被遗弃的婴儿。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以被收养。弃婴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称其为婴儿,该未成年人即归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儿童之列。对于走失的儿童,经过相当时间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称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弃婴之外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亦可被他人收养。  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抚养自己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该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有特殊困难与无力抚养是因果关系。因有特殊困难而引起无力抚养则可送养子女。虽有特殊困难但有能力抚养,仍不能送养子女。“特殊困难”的情形很多,如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长刑,子女多生活困难等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将子女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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