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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上海性酒后驾车、危险驾驶犯罪、发生在上海的一条路上,没有造成任何事故,正等红灯睡着,酒精含量193.已被扣留一周,正在等候审判,经过起诉和法庭的结果,你还能判刑,缓刑的可能性不大吗?谢谢!

交通事故 2020-04-20 1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危险驾驶的行为有: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设计上述行为,满足我国法律规定的,会够成危险驾驶罪的,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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