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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父亲因工伤被送往重症监护室。 现在老板什么都没说,医疗费都出来了,我父亲的治疗现在我们该怎么办呢?

交通事故 2020-05-07 17: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依法规定的工伤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患职业病病情加重的,视同工伤复发。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经用人单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由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  
    (一)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每月伤残津贴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  
    (二)以用人单位当年应当为工伤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医疗补助金;  
    (三)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每月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生活护理费。
  • 可以先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伤势,认定后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再去报销,如果用工单位还拒不出医疗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公司应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如下: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没有劳动合同工伤也可以申请公司理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工伤后你要保持冷静,出院后你得保存好你的治疗资料,病历,出院证明,诊断证明,等等留做证据,然后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所要的材料有:身份证,照片,工作证,或者有关的劳动关系证明,治疗证明和详细的受伤经过的书面说明,厂方的工商注册资料。有了以上的就可以的了。
    认定了工伤后,就到社保局申请伤残鉴定,有了伤残级别,就可以计算工伤待遇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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