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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劳动者。由于集团公司用莫须有的罪名,并且用集团公司的名义发文要求劝退我,我所在公司用集团公司的通报对我降薪,逼我自动辞职,我辞职后准备告原公司,1、我所在公司和集团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集团公司对我的处理意见,我所在公司直接采用,未在我所在公司另行发文,就对我降职降薪,且降薪幅度达63%、是否违法;2、集团公司对我的处理依据和事实相违背,我有证据证明;3、集团公司的处理意见是劝退,我所在公司为免除公司辞退员工需进行经济补偿的目的,而对我进行降职降薪,严重危害到员工的劳动利益,为保证家庭的基本生活,本人被迫解除和被告方的劳动合同;4、为减少公司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在上报员工工资计算基数时没有按照实际支付的工资计算,公司缴费部分就减少了;5、我已经到劳动仲裁递交申请,劳动仲裁已经受理,现在告诉我说,因为劳动仲裁案子太多,我可以直接到法院上诉,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18-09-01 14: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实际中,对于公司简单粗暴的单方调岗、强制调岗、降薪辞职等行为,员工们可以坚决地说不。公司调岗首先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若是没经劳动者同意,公司又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就是无效的。
    员工在被调整工作内容后,大多数人仍不知道公司对其做了哪些规定,只是以为公司安排的临时任务,发现时才知道薪水被减少。但是,此时员工的权益已经受到损害。若是公司里面好几个被公司蒙在鼓里降薪调职了,薪水又减少了很多的,建议员工们这时候千万要注意收集公司违法降薪调职的证据,有需要的话还建议可以委托个专业的劳动法方向律师进行维权
  • 你好,
    1、可以得到离职补偿,理由是公司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保,而不是你自愿离职。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3、不合理。协商不成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 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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