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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是农业户口,由于学校户口迁移,10年后返回村子,13年苏州失地也得到了国家的粮食补贴。 我算不算真正的农业户口?

离婚 2020-04-14 14: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子拆迁的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拆迁补偿是补偿给产权人的。产权置换是按房子面积计算。 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以后房产证也没有加名,离婚的时候不会分割,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可以要求补偿房产的增值部分。
  • 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是本村的农业户口性质的成员,就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享受本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给孩子申报户籍和夫妻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是两回事。  可以先有孩子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给孩子申报户籍。  然后再由夫妻俩一起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自行协议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则上孩子2岁以内属于哺乳期,由女方直接抚养,孩子超过十周岁需征求孩子意见。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正常情况下,补贴都是以计税的土地面积为基础的,下面是一个范本,您可以看一下。
    (二)设区市、扩权县(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由省根据各市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和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设区市、扩权县(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全省统一补贴标准
    1、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根据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平均计税常产计算。计算公式为:设区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该市、扩权县(市)农业税平均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计税常产以农村税费改革时的核定数为准。
    2、全省统一规定的补贴标准根据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全省农业税计税总产量确定。计算公式为:全省统一补贴标准(分/公斤)=全省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全省农业税计税总产量
    (三)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确定的该市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该市确定的补贴品种、区域和范围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核定。
    五、对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的确定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亩计算。如认为需在设区市范围内或相邻的县(市、区)衔接补贴标准的,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根据农户的粮食直补面积和设区市或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计算。
    1、粮食直补面积根据农业税土地面积、没有种植粮食和种植非补贴粮食品种的计税土地面积及新增耕地种植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三个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粮食直补面积(亩)=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没有种植粮食和种植非补贴粮食品种的计税土地面积)+新增耕地种植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
    2、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根据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和粮食直补面积确定。计算公式为: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元/亩)=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总额÷全县粮食直补面积
    3、种粮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种粮农户粮食直补资金额=该户粮食直补面积×本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
    (三)国有农场执行所在县(市、区)统一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粮食直补面积在有关统计资料反映的耕面积内,根据应补贴粮食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原省农垦系统所属国有农场和各市、县(市、区)所属国有农场粮食直补面积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负责核定,劳教系统所属农场的粮食直补面积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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