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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09年结婚了,我9岁的女儿,4岁,何光和其他女人一起离婚,我能生个孩子吗?

离婚 2020-04-21 16: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一、离婚分为两种形式:
    (1)若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在办理《离婚证》之前,双方应当起草《离婚协议》,该协议包括: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婚姻过错赔偿等事项。但是,该协议应当起草严谨、完整,避免因起草不当,将来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2)若双方对上述事项,有一项不能达成一致,只能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离婚。
    二、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均分,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三、在哺乳期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一般控制在收入的20%到30%。
    四、我是离婚案件的专业律师,若需帮助,欢迎预约面谈或来电话为你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济南王涛律师
  • 夫妻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若夫妻双方有约定应当从其约定《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孩子的抚养权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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