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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3月份在武汉一楼提前付款,8月份全额付款后上网,全额付款后改名,网上查网上签字用的订正后的名字,开发人员以房价上涨为理由拒绝申请,开设收据和后续交付室,网上签字合同合同合法

房产纠纷 2020-04-26 00: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网上签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仍然是可以生效的;
    2、一般情况,合同起码是2个以上当事人,只有你一个人签名的合同不生效;
    3、电子合同仍然是合同的一种有效形式,可以生效,一旦生效,无论哪方违约都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
    4、如何让网上签订合同生效?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往来合同的收件箱发件箱等;还有要在合同中明确本合同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且在网上签订的合同完毕后,通过传真件双方签订一个确认书。内容当然就是关于网上签订的那个合同的,收件箱发件箱等等细节都要涉及到,然后由对方盖章回传复印件,当然传真件上也要注明,传真件及其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即可。如果有条件可以打出具有对方盖红印章是最有效的,也可以到当地公证机关请求,将传真合同由公处机关收取并进行公证确认就万无一失了。
  •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商友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并公正认定其证据效力。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要结合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定使用这一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尚需分析案件关联事实,并斟酌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
  • 《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就算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内容,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都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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