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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地下室储物间物业管理费收费与商品房的收费标准一样高,合不合理,合不合法 ,业主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合同 2018-09-01 16: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一个小区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会减少。
    虽然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在小区内居住,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小区内的保洁、保安、绿化、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已经展开,并未因此而减少工作量和费用支出。
    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合同履行义务,业主们同样也应依据合同履行支付管理费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居住就停止,因此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从办理入住手续之后就应如期交付物业管理费。
  •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具备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据这条规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牟取利益。
    因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如果要出租的话,也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行,并且出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不能占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所以,物业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你该代表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制止物业公司这种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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