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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暑假期间乘电车向学校保险和新农协医疗保险双方投保了吗?

保险纠纷 2020-04-16 11: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先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再由责任人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赔偿的,则被害人可以直接起诉责任人和责任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超过部门再由责任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一般情况下,职工一旦住院才能报销,可以直接在收费窗口办理,就诊时出具社保卡就行,额度每个地方不一样。如果在外地,则需要拿着相关医疗票据,到本地社保局进行报销。招商信诺友情提醒职工医疗保险是按照当地定点医院按医院级别首先扣除定额“起付线“,医保目录内诊疗项目进入”统筹“,再按报销比例报销。
  • 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
    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五年级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社保和农村医疗保险只能买一种的,所有医疗报销就只能凭发票报销一次。
    1、《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中三个险种是不能重复参加和享受待遇的。
    2、有的地方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分别由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造成信息不互通,医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登记时,无法判断办理人员所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
    如果参保人员在当地同时参加了两个以上的医疗保险险种,在享受待遇上应该是就高不就低,且不能同时享受两个险种的医保待遇。也就是说已报了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比较高)的,如果还参加了新农合(待遇比较低)的,新农合就不能再报销了。
    3、对于已经参加有两个以上险种的参保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保留基本医疗保险中其中一个险种就可以了,对于重复参加的医保险种可到当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相关的医保险种中止手续,把重复参加的保险停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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