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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的婚外情,可以起诉重新分配财产!

离婚 2020-04-11 13: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采用平均主义,即一人一半。但实际分割中,法院会考虑无过错一方、女方的合法利益等,予以适当照顾,就是多分。
    房子应是在婚后购得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是个人财产。
    像房子这种不可分割物,法院会让你们双方先自行协商,谁主张要房子的话,支付对方房子价值的一半价款;都不要房子,双方如果又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你们的申请,对房子进行评估,房子拍卖的价款,一人一半。
  • “婚外情”是一个模糊的生活用语,从法律效果看,有必要对“婚外情”区分为一般“婚外情”和构成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两类,两个类别的“婚外情”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前一类只要具备婚外性生活就构成,比如“一夜情”;后一类,要符合“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特征。前一类不是离婚过错赔偿的理由;后一类则是。  关于“婚外情”的证据标准问题  
    1、偷拍偷录或私自拍录的证据是否一律违法而被法院排除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  
    (1)未经他人同意侵入他人住宅的,取证违法无效;  
    (2)在自己家里的取证合法有效,比如在自己家中安装录音录象设备所取证据。  
    (3)依法获取的公共视频合法有效。  
    (4)委托私人侦探在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录像、视频合法有效。  
    2、“婚外情”证据标准不宜违反法律规定严格掌握,宜结合日常生活法则综合认定。  婚外情不等于非法性关系,所以,只要有证据证明婚外男女存在不正常的亲密关系,就可以认定。所以,对案例二,笔者认为可以认定男方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如果因此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可以认定丈夫存在过错,当然,这个过错尚不构成离婚过错赔偿中的过错。  
    3、“婚外情”证据仍然应坚持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也叫高度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由审判人员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优势,即认定该证据材料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该标准,认定婚外情不一定非得捉奸在床。  
    4、当事人对“婚外情”举证时,应充分利用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  有些“婚外情”证据,比如手机短信、电话通话记录、酒店开房录像、QQ聊天记录等等,当事人只能提供复印件,无法核对原件,但这些原件有可能保存在有关公司、机构那里,当事人无法取得,但司法机关可以调查核实。对此,当事人应当及时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调查核实证据的申请。案例四中,如果丈夫否认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则证据认定就会存在问题,但如果妻子申请了调查核实证据,则会取得主动。
  • 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后,如果真的又产生财产分割协议纠纷那么协议离婚后财产可以重新分配吗?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分析以上的规定,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涉及到大标的额的财产的分割,双方还是谨慎行事。总结起来,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签订了之后就有终局效力的,它可以在没离婚前无条件反悔,也可以在离婚后有条件反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它当然是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一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或者撤销达成一致意见,则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来看,如果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证明你在订立该协议时是有被对方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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