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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幼稚园被其他小孩子碰伤,下颌缝了四针。我想问一下是幼稚园承担责任还撞人的父母

综合法律 2020-05-02 23: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需要看实际情况。如果未对小孩构成伤害的(以是否需要去医院治疗为标准),则老师需要对小孩及家长赔礼道歉;若伤害已经构成需要治疗的,则除道歉外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医药费,家长若为此误工的,则可以要求学校赔偿相应的误工费用作为护理费。
    另外,老师打孩子的,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建议您可以向学校进行投诉,要求老师和学校作出合理解释,并要求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若投诉无效,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或者走司法途径。
  •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
    (三)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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