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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原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兼职工,原公司撤销后,王某原股本以房产形式转入另一家新公司。新公司表示要按公司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王某还应缴纳不少于本人总股权数的30%股本金(现金),才能拥有新股东的权利(譬如分红和主张权利)等,王某不同意,认为我带了房产来,房子有租金,我就应该分红(或分钱)。请问王某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公司企业 2018-09-01 18: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股东仅以出资额(公司设立时已实际投入)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再以股东的个人财产承担。
    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股东进行追偿。
    三、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利,公司或者你有权起诉他,要求他赔偿。
  • 公司股份转让需具备的条件可借鉴有限公司股份需要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公司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公司的成立、发展有赖于股东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可在转让其股份时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出资是不相同的,比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在交易中心任意出售自己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或出资时,应当:  首先应当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一种限制手段,目的是保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稳定和良好合作关系。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在同等条件下实现。我国公司法“同等条件”是指同样的价格条件下,股东有权优先购买。  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构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是限制股份的转让,而是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以股东向外转让股份必须经以下步骤:  A、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股份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受让人名称、转让股份份数、拟转让价格、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特别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应当是一段合理的期间,时间长度应当能让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筹集相应的购买资金。  B、其他股东应在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内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C、决定购买的股东应在表决后的有效时间内出资购买,股东表示购买但又迟迟不出资购买导致已过优先购买有效期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D、其他股东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议但没有股东愿意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股份。  股份的过户:股东确定了受让方后,受让方支付相应的股份价金,如果该受让方是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转让的实际价金应当是不低于股份转让申请书上拟定的价格,如果低于该拟定的价金,等于其他股东还可以实行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就新的价格重新征求其他股东的购买意见才能对外转让,股东应当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的权属和权能的转让。
  •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首先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规定;
    2、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可以要求转让给对方;
    3、如果对方不同意转让给外人,也不同意购买你的股份,你可以在书面通知对方后,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你可以转让股份给公司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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