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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市XXXX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派发规范如何要求的?

综合法律 2020-04-25 07: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问题: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宁夏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三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  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  
    (一)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二元,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四)贫困地区发放中小学人民助学金时,对农民独生子女的发放金额应当高于其他学生的百分之三十;  
    (五)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含职业高中)考试的,给予加分的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参加大、中专招生考试,报自治区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安排劳务输出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或者其父母;  
    (七)免去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两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 我国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返聘时签订劳动合同无效,应签订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医疗保险待遇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  
    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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