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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做了分期付款的手机。 五个月没有还款。 现在向法院起诉,缺席会怎么样?

债权债务 2020-04-22 14: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积极还款,尽量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让对方撤诉处理。 实在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就要积极应诉。 应诉的过程中,自行或委托律师到法院应诉都可以。实践中,有不少人会因为自己理亏,反正都被起诉了,干脆不去应诉。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积极应诉,能避免承担对方可能强加的赔偿责任,尽最大可能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应诉,往往只能任对方鱼肉。实际上,有一些赔偿损失是不用承担的,需要自己应诉后罗列证据主张。
    在分期付款合同中,因为逾期支付而吃上官司,也不用一头雾水,而应该明白对方起诉的用意,先争取与卖方协商处理。实在协商处理不成的,在积极应诉的时候,要注意违约金和利息,是否应该自己承担的范围之内。
    应诉的过程中,有需要帮助的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
  • 购买商品和劳务的一种付款方式。买卖双方在成交时签订契约,买方对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向卖方交付货款。每次交付货款的日期和金额均事先在契约中写明。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买受人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而是按照约定期限分批支付价款,这是判断某个买卖合同是否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主要依据。  但是否只要付款是在不同时间段的买卖合同就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这涉及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分期”的理解。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分期”,指的应当是分几个不同期限,例如,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款项分十二期付清,每期于每月最后一天付清,从签订合同的当月开始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分期之“期限”的特点是确定能够到来的,这就区别于“条件”。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标的物的先行交付性。分期付款买卖是“物先交付型”买卖,即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一般在买受人第一次支付价款时即刻交付给买受人;价款的分期给付性。
    买受人的价款是按一定的期限分阶段支付的,即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之后,需分两期以上的次数支付价款,否则则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与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详言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 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至于时效,没有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从第一次要求还款时起算,无中止中断,时效是两年,建议及时起诉。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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