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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户口从成都已经转入宁波市宁海县,社会保险关系也已转入,可医保却无法转入(因为成都市新都区社保局电脑无异地转入医保的程序),我是从2007年交的医保和社保,如果无法转入医保,那我的钱是否就白白的浪费了?不是听说今年7月1日起就可以异地转移医保关系了吗?可我现在把社保转过来了,可医保却还在成都,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急切????谢谢!!!!!

保险纠纷 2018-09-02 06: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保的转移流程:
    1.先在转出地社保中心开具“社保缴费凭证”;
    2.后在转入地办理社保开户并缴纳社保;
    3.再在转入地填写:“社保转移申请”;最后将凭证和申请一并交到转入地社保中心审核。如果没有问题,估计在1-3月内将你的社保转到转入地。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余额转移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能够累计计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和个人账户的余额。
      参保人从统筹地区外调入南宁市参保单位就业,并随新就业的单位在南宁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该参保人应先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关医疗保险信息并生成《参保缴费凭证》,而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到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发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并发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信息表》,同时终止参保人在原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  原南宁市参保职工,调往统筹地区外单位就业的,应先到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有关医疗保险信息并生成《参保缴费凭证》,而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发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并发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信息表》,同时终止参保人在南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

  • 1、异地就医人员须凭“社会保障卡”到参保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审批和备案手续;   
    2、审批备案后,异地就医人员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一般可选择居住地1至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期限为一年一定。    因公到异地出差或回乡(异地)探亲(短期异地定居)、旅游等特殊情况需异地就医的,应在急诊后三日内到参保统筹地区办理异地就医申请、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暂行电话告知。    异地就医人员居住地发生变更或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定点医院时,须到参保地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异地就医人员应持参保统筹地区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发生的诊疗费用一律按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直接进行联网刷卡结算(包括门诊和住院统筹)。由于网络不通或欠费封锁等各种原因造成不能实时联网结算的,由异地就医人员全额垫付费用后,携带相关报销凭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4、异地就医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本着按实结算的原则,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和异地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互为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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