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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和现在的单位提出辞职,我的单位是国企,我的档案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

保险纠纷 2018-09-02 0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 辞职后马上有新的接收单位,可直接将档案、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全部转移到新单位。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建议可先将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等能够托管档案的部门。   辞职后档案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假如你辞职的那家单位将你的档案是委托在人才市场保管的,您要做的是拿着这证明到人才市场去把你的档案由委托报关转为个人委托保管。换了公司之后,拿着和新的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劳动市场,重新办理托管就可以了。其实这种档案的转托管手续在异地办理工作时比较有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都会有专门的员工来负责员工档案方面的问题,他们一般都会帮忙办理,但是有些不太正规的公司也会要求我们自己办理,这时候就要到社保局去咨询具体的办理方式了。如果单位是直接为我们保管档案的,那就更简单了,找到新单位就把档案转到新单位即可。   相关法律条文: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相关内容: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的手续是: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
    还要为农民合同工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如属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而你是农民合同工单位为你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那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凭社会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
    逾期不再受理,未申领待遇的缴费年限在新就业后合并计算。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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