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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房租已经交给了二房东,但是现在和二房东联系不上,所以问大房东应不应该拿到房租

合同纠纷 2020-04-21 17: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租赁房不按时缴纳房租的,通常解决办法如下:
    不停的催缴。
    如果对方逾期未交房租已久,建议多尝试上门催缴,给对方施加压力。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缴。
    房客不交房租怎么办
    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签订有租房协议,按照协定的逾期未缴纳房租进行处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请律师帮忙维权。拖欠金额较大的,建议提起上诉,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房客不交房租怎么办
    要求对方搬走。
    告知对方,如果不立即缴纳房租,将会收回房屋,不再租用。
  • 想提前退房,如果房东无过错,是可以不退还押金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除非房东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条款,才可以解除合同,提前退房,否则就需要承担押金赔偿的后果。
  •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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