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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于1999年在一间私人企业工作了11年(2010年)。工厂2005年才给我交社保,厂里平时不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给我们,节假日照上班也没有工资。女员工也不享受产假待遇。我是其中一个。生下孩子一个月就上班了。现在由于要回家带孩子,要辞掉工作,我已交了辞职书,还没有到期,请问有什么补偿?希望您能为我们劳动者争取应有的报酬,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02 11:5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3、综上,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个月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
    4、如需法律帮助,可以来电咨询,届时详谈。
  • 加班费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用人单位支付的加班费,是劳动者超时劳动的报酬,是货币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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