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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2年,女孩在同居期间因为男方家意外着火,烧伤了女孩,现在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女方是不是可以要求男方相对的抚养费

离婚 2018-09-02 12: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如何写

    核心内容:在我国,同居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关系,可以随当事人的意愿开始或结束。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格式。

    立协议书人:

    甲方:赵XX,男,汉族,19XX年11月25日,XX县人,住XXX小区,身份证号:

    乙方:姜XX,女,壮族,19XX年7月11日生,XX县人,现住XX坡,身份证号:

    赵XX与姜XX于2007年相识并相爱,后于2008年开始建立同居关系至今。2009年7月16日,姜XX生下一男儿,取名为赵XX,现孩子由男方父母扶养。赵XX确认赵XX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儿子。2010年底,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解除同居关系后,儿子赵XX归赵XX抚养,姜XX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儿子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赵XX独自承担。


    二、女方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男方保证女方对子女的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


    三、同居期间所购买物品电视机、床垫归女方所有,摩托车由男方所有。


    四、同居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债务。


    五、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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