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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知道女方有精神病而与女方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女方病情时好时坏,男方嫌弃女方,弃女方不顾,而与别人非法同居,并生有一女,现在男方要向女方提出离婚,他们的儿子应归谁,男方应负什么责任?

离婚 2018-09-02 13: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未婚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中是不受法律保护,但也不被法律禁止. 法律上没有禁止的权利,并且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应当有个人保留. 所以不属于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否犯罪,那要看情况:如果是重婚同居,那就是犯罪行为,如果是非重婚而同居,仅仅是谈恋爱生活而同居,那应该不是犯罪行为。只有第4种情况才有可能是犯罪。
  • 1,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标准上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所谓的分居,即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因生病在外地治疗或因出国务工等因素的影响情况下的分居不属于此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在诉讼情况下的离婚才会考虑夫妻之间是否感情破裂?是否存在和解可能?若是在协议离婚的情形要只要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问题等作出分割与解决就省去了诉讼之累。
    无协议之可能,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了。
  • 同居关系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事实婚姻,所以可以按照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办理离婚。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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