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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未婚怀孕,男性不同意结婚,希望丢下孩子,现在正在办理法律手续,女性有多大的胜算

刑事辩护 2020-04-20 01: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每对9元(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
  • 未婚怀孕是否可以请产假。未婚是可以根据法定的规定休产假的,但是相关的产假待遇将不能享受,除非单位对你有特殊的照顾。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说明女性的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如果你向单位提出要求休产假,你单位也应当无条件的批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准妈妈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当享受90日的产假。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规定了一些其它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条款,都是适用所有女职工的。  但是,“产假”与“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未婚的准妈妈来说,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鉴于非婚生育女职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另外,在向有关部门领取生育津贴等相关待遇时,都需要提供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所以你在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待遇,这些待遇包括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
      另外,提醒您注意两点:  非婚生育的宝宝以及准妈妈会背负更多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压力,希望你能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未婚先孕”并没有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规定,如果您生产之前改变想法而结婚,还是可以享受相关的产假待遇的。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的计划生育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形是“超生”、“非婚生育”等,但并不包括“未婚先孕”。“非婚生育”与“未婚先孕”是不同的概念,“非婚生育”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便生育小孩,这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而“未婚先孕”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便怀孕了,只要在生育前领取结婚证、准生证便是符合规定的。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妻子怀孕的,男方提出离婚是不可以的。但是,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离婚并非绝对不允许,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或因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者分娩期间与人乱搞两性关系等,人民法院查明属实,可以受理该离婚案。
    如果是由怀孕的妻子提起离婚诉讼的,那么就不受上述法律的限制。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一般来说,如果是丈夫提起离婚的,法院都不会准许离婚。
    但是如果妻子确实存在重大过错,那么法院可能会准许离婚。
  • 你好,首先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生育权的规定,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方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故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
    (三)规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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