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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三个月了。离婚协议书判小孩一人一个,男的给男性,女的给女性,可是男性一直拿死来威协我不愿把闺女帮我,如今又说成我别小孩的,我觉得请问一下,如果我现在回来把小孩抱回家违法吗?男性也有支配权抱走吗?假如男性警报称小孩被拐骗了,我该怎么处理?离异三个月了。离婚协议书判小孩一人一个,男的给男性,女的给女性,可是男性一直拿死来威协我不愿把闺女帮我,如今又说成我别小孩的,我觉得请问一下,如果我现在回来把小孩抱回家违法吗?男性也有支配权抱走吗?假

离婚 2020-04-25 13: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女方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受理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的。小孩抚养问题,法院会考虑到谁更有抚养能力,小孩跟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发育。
  • 离婚协议书在双方签订并得到法律认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该协议书不得随意更改,并且必须执行。对此,《合同法》有规定。
    【一】《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
    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二】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三】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 可暂时有一方监管和抚养子女,实在养不起子女,可有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抚养子女。都没有以上当事人,可以由夫妻俩到所在地民政部门送养子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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