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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5个月大的孩子和男方一起,在结婚前有抵押,出生后,男方不回家,家庭冷暴力,不尊重妻子,不照顾子女,不履行家庭义务,男方一再提议离婚,现在女方同意离婚,男方不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如果婚姻保障,男方网出户,如何实现法律效力?我有一个5个月大的孩子和男方一起,在结婚前有抵押,出生后,男方不回家,家庭冷暴力,不尊重妻子,不照顾子女,不履行家庭义务,男方一再提议离婚,现在女方同意离婚,男方不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如果婚姻保障,

离婚 2020-05-04 20: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对于离婚赔偿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婚外就一定会净身出户,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可能的。《婚姻法》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多数人想当然地认为一方出轨了,另一方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实际上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是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然,一般的“出轨”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
  • 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有道德约束力。订婚也只是民间的约定俗成的一种结婚准备形式,在法律上,订婚不意味着婚姻的真正订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由此可见,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而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  当然,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此外,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婚约的法律效力。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  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新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中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
  • 家庭暴力下保证书的效力:法律上是支持夫妻有财产分割协议的,但是违法的部分就会无效,这种净身出户条款不维持对方基本的生活的话,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不过有家庭暴力是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的,建议你看看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吧。
    还有提醒一下,如果是对方承诺过要送给你的东西,但是还重来没有拿到你的手上,就要尽快拿到了。因为赠与在实际交付之前都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拿到手之后,所有权就已经是你的了。
    对方就没有权利再说要收回去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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