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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小孩子归我,妻子二婚要生宝宝必须我小孩子的户口簿证实吗?

离婚 2020-04-20 13: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此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购置,继承、受赠、兴建的房屋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下列房产可视为夫妻共同房产,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8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房产。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对婚前一方所有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的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 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
    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
    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 男方可以以户主身份,到户籍派出所,申请给前妻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或分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关系,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于你的情况,孩子后期一直在外婆家,又多为你照顾,父亲很少照顾孩子,除非孩子父亲能举出你不宜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情况,否则法院会支持孩子归你,户口可以依法解决,这个不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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