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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背着父母和一个离过婚的男人同居,并有一个2岁儿子,后来我受不了家庭暴力,选择分手,可是他却不肯放过我,扬言要杀了我, 得不到我也要毁了我,没有办法,我只好把儿子留给自己的父母,偷偷离家出门打工了。他到处找我 。现在我想问 ,我该怎样和他解除这个关系?我该怎么办?/请帮帮我

离婚 2018-09-02 17: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首先,从暴力行为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来看,《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所包含的内容,不仅指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发生在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对其他家庭成员(如对子女),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  其次,从家庭暴力的包含内容来看,家庭暴力仅包含对人从“身体、精神”两方面实施暴力行为,不包括性暴力。
    这也是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规定与国际通说的不同之处,国际上通常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人从“身体、精神、性”等三方面实施的暴力行为。  再次,从构成家庭暴力行为所要求的程度来看,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争吵、打骂,不能一概作为《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来认定,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
      另外,关于虐待同家庭暴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讲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为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做出相关的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在失效之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同居期间遭遇暴力,首先要及时报警、及时就医,留存报警记录和相应的就医病例资料等作为证据;
    第二,如果伤害情节严重的,构成轻伤及以上的话,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对方涉嫌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具体办法如下:
    1、遭遇家庭暴力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2、如果暴力行为构成人身伤害,可以通过行政治安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进行刑事处罚,即故意伤害罪;
    3、可以寻求当地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的帮助。
  • 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  
    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办法只能依靠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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