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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同事多年前要求我陪她,现在她声称,2009年那两个男人走了,她花了12000元换零件,要我给她6000元,但我不知道该怎么回答她。现在她在单位里反复咒骂我,发短信骚扰我和我的家人,我能告诉她勒索吗?单位领导和家人不能阻止她,我该怎么办?我的同事多年前要求我陪她,现在她声称,2009年那两个男人走了,她花了12000元换零件,要我给她6000元,但我不知道该怎么回答她。现在她在单位里反复咒骂我,发短信骚扰我和我的家人,我能告诉她勒索吗

离婚 2020-05-02 18: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刑法》没有设立骚扰罪这一罪名。与本案相关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犯罪有侮辱罪和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如果您的同学没有上述情节,就不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因此,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对方是否构成违法,或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频繁的发短信和打电话不会构成骚扰罪,但是严重者会被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行为人的骚扰行为严重侵犯个人的自由。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精神失。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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