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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地的拆迁,因为我父亲早年去世,只有祖父母和我的妻子和孩子。爷爷是一个非农民,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分开家庭,我的小姨妈到我祖父的工作,家庭也是非农民,但是已经被解雇了,没有享受到长沙的福利住房,她可以享受拆迁和安置?我祖父有58年的自建砖房,我在2006年,请问我如何品尝?谢谢!你好:当地的拆迁,因为我父亲早年去世,只有祖父母和我的妻子和孩子。爷爷是一个非农民,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分开家庭,我的小姨妈到我祖父的工作,家庭也是非农民,但是已经被解雇了,没有享受到长沙的福利住房,她可

拆迁补偿 2020-04-22 2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福利分房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平分。属于婚前财产的个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1、无产权福利房拆迁补偿 没有产权的职工福利房被拆迁补偿标准,全国各地补偿标准不一样。没有产权的职工福利房被拆迁补偿标准通常比商品房低,其赔偿主要是补偿其使用权,具体的数额向当地土地主管部门查询。
    2、所谓职工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房屋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如果没有变更房屋的产权登记,单位的福利房所有权仍然是归单位所有。
    3、职工个人只是有居住和使用权,职工没有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4、单位与房屋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拆迁补偿事宜有约定,从其约定,支付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对于合同中未作约定,拆迁时又协商不成的,实行产权调换(即实物安置),即租赁双方继续保持原有的那种租赁关系,因拆迁而引起合同变动的应作相应修改。主要是看你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5、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福利分房如仅指你与单位之间为承租的关系,一直没有办理购买或产权变更手续,则你不能作为被拆迁人而享有拆迁补偿,但你可以作为承租人要求单位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继续承租其新取得的房屋。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能的:  
    1、当事人的户口未迁入男方的户籍所在地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到当地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  
    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男方户口所在地的相关负责人(如:村主任等)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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