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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我和两个朋友陈某,李某一起投资某工程,我来承建管理,他们每人投资现金60万,分红30万(不参与管理)。我同时向他们出具两张相同借条,借条将本金60万和分红30万写成本金90万,但还款时间分开,原文为:“今借到陈某(李某)现金90万,2003年12月8日还款60万,2004年5月8日还款30万,逾期按月息2分计算。2003年8月21日”。不久我偿还本金60万;这个工程后来破产而且工程款拖欠了7年。陈某将借条还我并说不要利息,但我还是支付他几万元利息。而李某收到本金后,一直没找我要过这笔分红。没想到,时过6年时间后,李某将这张借条交到法庭,还硬定30万是本金,并索要6年来的2分月息。我们通过陈某录音并经法院鉴定,认定30万是红利。但法官认为,我们既然支付了陈某利息,就不但要支付30万给李某,还要支付6年来30万的2分月息,请问:“明为借贷,实为分红”是不能受法律保护的吗?而且长达6年之中,李某一直没要向我要这30万,有还款时期,但也约定逾期利息,就不算过时效了吗?并且如果确定这30万是分红,还要计算利息吗?

债权债务 2018-09-02 2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贷的利息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定保护的年利率为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返还借款。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和还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得不明确,首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还款:  
    一、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还款的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利率×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1利率)期数-本金=本金×[(1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相应期限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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